員工請病假時我們需要支薪嗎?

病假的累積

按最低規定來說,員工可以申請的有薪病假數目,可以在聘用的首12個月內,每工作1個月累積2天,之後每工作1個月可累積4天。

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不超過120天。

病假津貼

員工在聘用期間,在以下情況下可領取有薪病假:

  1. 病假連續4天或以上

  2. 員工可提供合適的醫生證明書

  3. 員工累積的有薪病假數目足夠多於領取的病假數目

有薪病假中,每日可支取的疾病津貼金額為僱員前12個月的12個月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關於更多12 個月平均工資 (713 法例)的資訊

參考資料:

勞工處有關疾病津貼的說明: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g_whol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