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上我們應讓我們的員工在哪些日子休假?
根據僱傭條例,所有僱員都有權在被僱用期間放取一定數目的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詳情可參考勞工處出版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的第四章: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對於年假,你可以參閱我們準備的另一文章:
http://www.carbonik.com/zh-hk/hr-guide/hong-kong/paid-annual-leave
我們可以要求我們的員工連續上班而不放取假期嗎?
休息日:
我們應該讓我們的員工每7天期間放取1天的休息假期。
在休息日時,僱員可以在 24 小時不工作。
休息日是否支薪全由僱員及僱主之間協商決定。一般而言,休息日應該有序地定在每週的相同一日。但如沒有固定的話,我們應在每個月開始時通知各員工在該月的休息日。
我們可以在編制員工上班時間表的同時,以簡單的方法註明休息日是否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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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直接了解 Backstage 人力資源系統,關於考勤管理的功能
其他的假期呢?法例的規定是怎樣的?
法定假期:
在香港,根據僱傭條例第39條,無論受僱時期長短,員工都有權放取僱傭條例所指定的12天法定假期:
- 1月1日
- 農曆年初一
- 農曆年初二
- 農曆年初三
- 清明節
- 勞動節,即5月1日
- 端午節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即7月1日
- 中秋節翌日
- 重陽節
- 國慶日,即10月1日
- 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注意,僱員不能在法定假期工作,然後支付及收取額外薪金作了結,即所謂「買假」;法定假期工作後必須安排補假。
當然,我們可以採用公眾假期。在例如Backstage的人力資源系統,我們可以定義員工實際放取的是哪一種的假期安排。
參考資料:
僱傭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