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甚麼重要?

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需要給對方適當的通知期。假如未能提供通知期,便需要向對方支付「代通知金」。

怎樣計算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是《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中定義的法定權益之一。代通知金中所用之日薪或月薪,需要計算員工過去十二個月的平均薪金

  • 如果僱傭合約裡的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代通知金的金額為:
  • 如果僱傭合約裡的通知期以月為單位,代通知金的金額為:

為免低估了平均工資,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如員工期內並非全數收取工資,則1)期內相關工資及2)相關工作日數應計算中剔除。

關於每日平均金資(ADW)的詳情可參閱以下連結:
http://www.carbonik.com/zh-hk/hr-guide/hong-kong/average-daily-wage

代通知金是否需要報稅?

根據稅局的定義,在 2012年4月1日以後由僱主向僱員發放的代通知金,屬於應課稅收入。

如果僱員提前離職而向僱主繳交代通知金,該筆款項則不屬於可扣除項目。

https://www.ird.gov.hk/chi/faq/cer.htm

代通知金是否屬於「有關入息」而需要供 MPF?

根據積金局的定義,代通知金不屬於有關入息的一部份,因為無需供 MPF。

https://www.mpfa.org.hk/info-centre/faq/employer/mpf-employer#MPFEmployer-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