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發還產假薪酬計劃 (發還計劃)?
自2020年12月11日起,《僱傭條例》(第57章)訂明的法定產假由10個星期延長至14個星期。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修訂條例》下新增四個星期產假薪酬(即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
透過此計劃,僱主可以報銷形式申請發還已支付予僱員的第十一至第十四個星期的法定產假薪酬,以每名僱員80,000元為上限。
申請資格
- 僱主(「申請人」)僱用與申請相關的僱員受 《僱傭條例》保障 ;
- 僱員符合資格根據《僱傭條例》享有 產假 以及 產假薪酬;
- 僱員已放取產假及申請人已向僱員支付14個星期的產假薪酬;
- 僱員於2020年12月11日或之後分娩;以及
- 已支付予該僱員的新增四個星期產假薪酬不曾/將不會獲其他政府撥款支付/補貼。
如何申請?
- 透過「發還易」網站提交網上申請: rmlps.gov.hk/tc/login
- 如果你是首次申請,請參閱網上申請指南
- 在「發還易」網站下載申請表格 或 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labour.gov.hk/tc/tele/lr1.htm)或計劃服務處索取申請表格,並通過以下途徑遞交申請:
- 電郵至 enquiry@rmlps.hk
- 傳真至(852) 2178 0328
- 郵寄至計劃服務處地址: 香港黃竹坑道8號South Island Place 2樓204室
- 親臨計劃服務處
- 建議你在到訪前先進行預約 ,並帶齊所需文件
申請「發還計」需要甚麼的資料和證明文件?
- 已填妥的 僱主申請表格 (你可直接在網上填寫申請表格)
- 已填妥的 僱員聲明表格 (你應盡可能安排僱員在開始放取產假前填妥僱員聲明表格)
- 已支付14個星期產假薪酬的付款證明
- e.g. 銀行結單、銀行交易紀錄
- 收取發還款項的銀行帳戶證明
- e.g. 顯示帳戶持有人英文名稱及帳戶號碼的銀行月結單或銀行存摺
- 關於申請人的登記/身份文件
- e.g. 商業登記證、香港身份證
- 僱員的懷孕證明
- e.g.醫生證明書、有關嬰兒母親的出生證明書
ℹ️ 如有需要,你會要求提供進一步資料(例如:在緊接僱員產假開始前12個月支付工資的付款證明、僱傭合約等)。
✏️小資訊: 您可以使用 發還款額計算機 去估算發還產假薪酬款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