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甚麼重要?
在2025年的6月18日,立法會通過《2025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修訂「連續性合約」規定的工作時數門檻,把「418」工時門檻改為「468」,並於 2026 年 1 月 18 日正式生效。
418 與 468 有甚麼分別?
418 和 468 都是對「連續性合約」要求僱員上班時間範國和工時時數的簡稱,新修訂與舊規定分別如下:
| 418規定 | 468新修訂 | |
|---|---|---|
| 工作時數門檻 | 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 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 | 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4星期總工作累計達 68 小時 |
新修訂後工作時數轉為累計,每星期不再需要有最低工時。即使僱員某星期的工時少於18小時,但只要緊接之前三星期的工時達累計達68小時,便符合468條件,可以享有病假、年假等法定權益。
例子一
阿 Bob 每個星期會固定上班兩天共 17 小時,4星期共有68小時,符合連續性合約的條件。
例子二
阿Mei 第1週工作12小時、第2週18小時、第3週19小時、第4週21小時,4週合計70小時(多於68小時)。2026年1月18日起符合468條例,享有休息日與病假權益。
「連續性合約」僱員有甚麼權益?
如果僱員上班的工時符合「連續性合約」的規定,僱員便可以享有以下法定權益:
- 休息日
- 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 1 天休息日
- 有薪年假
- 僱員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 12 個月,便可按僱員受僱年資享有由 7 天遞增至最高 14 天的年假
- 疾病津貼
- 每月2日病假,12個月後每月享有 4日病假,最多累積 120日病假
- 產假和侍產假
- 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爲僱主服務便可享有連續14星期的產假;男性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40 個星期可享有5日侍產假
-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僱員離職時)
- 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可享有遣散費;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5 年可享有長期服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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