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女性僱員的產假怎麼計算?
女性僱員有權因分娩而享受70日產假,而其中的63日必須在分娩後立即享受,其餘日數則由女性僱員自行決定全部或部分在分娩前或分娩後享受。如女性僱員擬在分娩前享受部分產假,須至少提前五日,將該意願通知僱主。
《勞動關係法》規定,在申請產假時,女性僱員必須提交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執照的醫生或僱主接受的醫生所發出的醫生證明。
女性僱員在下列情況下也有權享有產假:
- 如誕下死嬰,享有70日的產假;
- 如屬懷孕超過三個月的非自願流產的情況,視乎女性僱員的健康狀況及根據具適當證明的醫生建議,享有至少21日至最多70日的產假。
如活產嬰兒在女性僱員產假期間死亡,則該產假延長至嬰兒死亡後的10日,且須保證該女性僱員至少享有總數為70日的產假。
產假時的報酬應如何計算?
- 受僱少於一年的,女性僱員可享有產假,但可能沒有報酬。
- 在分娩之日勞動關係已超過一年的,僱員可於產假期間收取原來的基本報酬。
- 在產假期間勞動關係才滿一年的,僱員只能收取勞動關係滿一年後的基本報酬。例如,若僱員在10天產假後才滿一年,則只能收取餘下60天的報酬。
澳門對女性僱員有甚麼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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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不得安排處於懷孕期或分娩後三個月內的女性僱員擔任對其身體不適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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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不得單方面與處於懷孕期或分娩後三個月內的女性僱員終止勞動關係;但具合理理由除外。
若違反上款規定的僱主,須向被解僱的女性僱員作出相等於七十日基本報酬的賠償,且不影響其他應作的賠償。
女性僱員須將懷孕或分娩的事實通知僱主後,方有權享有本條規定的保障。
參考資料及說明 - 《勞動關係法》的第五十四至第五十六條:
http://bo.io.gov.mo/bo/i/2008/33/lei07_cn.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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