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法》規定了哪些僱員可享有的假期?
對於私人機構的勞動關係(即非公共部門的僱傭關係),《勞動關係法》第四章規定僱員應享有以下三種類型的假期:
(一)年假
(二)休息日
(三)強制性假日
年假
《勞動關係法》第四章第五節中規定,凡勞動關係滿一年的僱員,在下一年有權享受至少6個工作日的帶薪年假。對於勞動關係滿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僱員,工作每滿一個月的在下一年享有0.5日年假,並且餘下時間滿十五日亦可享有0.5日年假。
若僱員未能在歷年內享受年假,你也可以通過和僱員的協議將年假累積到下一年,但累積年數不得超過兩年。
僱員能否在年假期間從事其他有薪活動?
可以,但必須是原有兼職或者已經取得了僱主的書面許可。否則僱員在年假期間的相應報酬可能被收回。
僱主能否阻止僱員享受年假?
不可以,僱主若阻止僱員享受年假,則需向僱員提供未能享受年假期間基本報酬的三倍金額作為賠償。
休息日
根據《勞動關係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私人企業僱員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且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即每週工作不超過6天。僱員在每週有權享受連續24小時的有薪休息時間。
強制性假日
澳門的強制性假日全部為有薪假日,共10天:
(一)一月一日;
(二)農曆新年(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及初三);
(三)清明節;
(四)五月一日;
(五)中秋節翌日;
(六)十月一日;
(七)重陽節;
(八)十二月二十日。
然而,在符合《勞動關係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條的情況下,公司可以在面臨重大損失、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面對不可預料的工作增加的情形或對確保企業營運的持續性屬不可缺少的情況下,安排僱員工在強制性假日工作,並在工作後的三十日內作出休假補償和報酬補償。
強制性假日和公眾假期制度有哪些分別?
公職僱傭勞動關係遵循公眾假期制度,而私人機構的勞動關係則遵循強制性假日制度。
強制性假日、公眾假期及每週休息日可能重疊,在此情況下,公司可以自行根據運營狀況,作出是否“補假”的安排,法例上並無特別規定。
我的員工是否也能受惠於「豁免上班日」?
豁免上班制度是由第 7/97/M號法令《訂定豁免上班及定出公眾假期之制度》所規定的,其影響的對象僅限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私人機構的勞動關係不受其約束。
參考資料及說明 - 《勞動關係法》:
http://bo.io.gov.mo/bo/i/2008/33/lei07_cn.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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