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款是否強制性?
對於根據勞動關係法,以合同型式為僱主工作並收取報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對社會保障基金的供款是強制性的。
僱主必須在員工勞動關係生效開始後的緊接供款月內,於社會保障基金辦理僱主註冊,以作供款。同時,僱主亦需要為僱員辦理登錄及供款。
以下為僱主及僱員的供款金額。按第4/2010號法律規定,僱主可從僱員之工資中扣除僱員應繳納之供款:
工種 | 僱主供款金額(元) | 僱員供款金額(元) |
---|---|---|
長工 | 60 | 30 |
散工(僱員當月工作滿15日或以上) | 60 | 30 |
散工(僱員當月工作少於15日) | 30 | 15 |
我應該在什麼時候作供款?
長工之供款應每季繳納,即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作出供款。供款金額需包括前三個月之金額。散工之供款應在僱員工作月份的翌月內作供款。
參考資料:
http://www.fss.gov.mo/zh-hant/social/social-intro
請 支 持 我 們 繼 續 為 您 分 享 最 新 資 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