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終止勞動合同的方式?
根據《勞動關係法》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共有以下四種方式:
(一)廢止;
(二)解除;
(三)失效;
(四)單方終止。
*有關解除合同的具體規定請參閱“解除勞動合同”
-
廢止
僱主與僱員在雙方協議下得終止合同,且無須預先通知及作出任何賠償。僱主必須以書面方式與僱員共同達成廢止勞動合同的協議,並在其中註明協議訂立的日期和開始生效的日期。 -
解除
無論是否有合理理由,僱主或僱員均可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任何導致不可能維持勞動關係的嚴重事實或情況,一般均構成解除勞動合同的合理理由。 -
失效
對於屬具期限的勞動合同,所訂定的期限屆滿、或所訂立的標的完成,合同即視為失效。另外,在僱員因長期患病或傷殘等原因導致不能工作的情況下,也可以視為合同失效。因失效而終止合同無需作預先通知,亦不須提供賠償。 -
單方終止
在試用期內,任何一方均可在不提出理由的情況下要求終止合同,同時無權收取任何賠償。一般情況下,提出終止合同的一方亦無需作預先通知。除非預先通知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經達成的書面協定,或試用期超過90日,則需提前7日提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