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的任何一方,即僱主或僱員都可以提出解除協議。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法》根據誰提出解除協議,及提出解除協議的理由,做出以下三種分類。賠償及其他安排將按不同類別而有不同:

  1. 僱主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
  2. 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
  3. 僱員解除合同

在解除合同時,公司是否需要作出賠償?

1. 僱主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

若公司以《勞動關係法》第六章第六十九條中規定的合理理由提出解除合同,你需要在30日內,以書面方式將終止勞動關係的決定通知你的僱員,並對僱員簡述解除合同的原因。按照上述安排解除合同的,公司無需向僱員提供補償性的賠償。

2. 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

若你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則僱員有權根據以下的計算方法向你收取賠償
(賠償的最高金額以在解除合同之月僱員的基本報酬的十二倍為限)

勞動關係的期間 可獲基本報酬的日數
超過試用期 ~ 一年 7日
一年 ~ 三年 每一年10日
三年 ~ 五年 每一年13日
五年 ~ 七年 每一年15日
七年 ~ 八年 每一年16日
八年 ~ 九年 每一年17日
九年 ~ 十年 每一年18日
十年及以上 每一年20日

3. 僱員解除合同

若你的僱員以《勞動關係法》第六章第七十一條中規定的合理理由提出解除合同,僱員同樣需要在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終止勞動關係的決定,並對僱主簡述解除合同的原因。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僱員,有權獲得以上第2點表中所規定的賠償數額。

參考資料及說明 - 《勞動關係法》:

http://bo.io.gov.mo/bo/i/2008/33/lei07_cn.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