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眾多跟人力資源有關的法例要求中,讓我們介紹一下以下三個法例要求:

1.《競爭條例》- 請人時,問一下行家薪金水平作參考好嗎?

如HR同事與其他公司的HR人員提及未來招聘時適用的僱用條件,例如薪金,可能被視為損害競爭,違反《競爭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指引》當中第6.38至6.43段的要求:

第一行為守則指引

我們亦可參考競爭事務委員會為中小企發出的小冊子,了解當中的「四個不可」:合謀定價、限制產量、瓜分市場、圍標

《競爭條例與中小企業》小冊子

2. 《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種族歧視條例》

在招聘或釐定僱用條件時、任何基於對方性別、對方殘疾狀況、對方的家庭崗位或種族等因素而作出差別待遇,可能被視為違反歧視條例或平機會按照四條相關法例授權下,所發出的實務守則。

工作間的歧視問題

3. 要在什麼時間內,完成支薪工作?

根據《僱傭條例》第23條:「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支付。」

法庭案例:即使你曾表達相反意見,但最終默許拖延支薪,你依然有可能因公司拖延支薪而負上法律責任。



最重要的問題:做HR,要為公司違法行為負責嗎?

以上三條法例,在招聘、釐定僱用條件及支薪方面,主要是針對僱主以作出規範。

然而,如各位細閱《僱傭條例》中對「僱主」一詞的定義:

即可發現執行政策的人員,例如HR部門的同事,能否撇清法律責任其實並非絕對清楚。因此,最好還是努力避免出現違法違規的情況,例如小心選擇人力資源系統HR System,確保每月支付工資的行政工作能夠自動化及確保符合相關法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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